【背景链接】
长三角一个乡镇曾向内部职工传达一项融资任务:正科级60万元,副科级20万元,普通职工5万元,上不封顶。据该乡镇一位负责人称,内部融资是由于市政建设,镇政府出现了“短期资金困难”的问题,为了不延误工期,特别向“部分”单位内部职工融资。
由此,一些地方政府向内部职工摊派融资、征收“过头税”的现象屡见报端。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老毛病再次引发争议和担忧。
【标准表述】
地方政府应对融资难的一些扭曲做法,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其实,该类问题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是地方政府投资该不该。在外需不振、内需不强之下,稳增长最有效的方式只有投资,虽无明令,但地方投资项目重新汹涌势成必然。由于中国正处于城市化深化阶段,基础设施等投资仍有巨大空间,加之现行的政绩考核体制、财政体制、土地供应等诱致地方政府形成、强化信用扩张的冲动。
二是地方政府能力有没有。按当前城镇化趋势,到2025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6%。显然城镇化存在相当大的资金缺口。财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10月中央本级收入同比增长 8.9%, 地方本级收入同比增长18.7%。相比中央本级收入,地方本级收入有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房地产销量回暖带动相关税务增收。但总体而言,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 房地产拿地节奏上不会过快,土地出让收入的改善可能较为缓慢, 地方财政紧张的状况仍将持续。资金缺口不得不通过融资行为来支持其庞大投资活动,甚至不断透支融资需求。
当前,地方政府通过负债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成果显著,风险总体上还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但同时,也出现新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负债规模过大,负债结构不合理。自2012年6月底审计署披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后,地方债务风险问题浮出水面。
在推进城镇化深化的进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既要支持地方政府合理的融资需求,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又要防范地方政府在融资和使用资金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证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融资约束。推动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隐性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如加强中央有关部门对地方债务的监控,建立并完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度和债务的偿还保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融资额度和期限的授权制度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多样化的地方融资准入机制。可鼓励地方政府逐步采取直接融资方式,如以项目营运收入为担保,由地方融资主体承诺还本付息;或以资产收益为抵押开展证券化融资;再有,借鉴国际经验,“城投债”要向项目收益债券引导,以便更好地满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