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4-05-04 11:44: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办〔2014〕96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全区专业技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办〔201496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1145)精神,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快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现就加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履行岗位职责的内在需求。自觉接受公需科目培训,是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同时,根据藏人社厅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我们已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作为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培训的渠道和方式。公需科目培训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采取集中或分级培训、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开展。每年年初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年度公需科目培训重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年度重点公需科目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也可自主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利用网络在线开展公需科目学习培训。

 ()培训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后,由承办单位组织开展考试考核,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做好登记建档。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的自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命题,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报。自今年起,所有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期内须完成至少2门重点公需科目培训。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公需科目培训。

1、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有计划、多形式地逐步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使公需科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成为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定期对各级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情况特别是我厅确定的重点公需科目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并强化登记考核工作。

2、公需科目重点学习内容暂定为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近两年出版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内容、西藏自治区重大政策及重要文件精神解读读本等,2014年重点公需科目培训教材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自主专业发展》、《专业技术人员沟通与协调能力的提升》。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14415日前将征订本年度重点公需科目教材需求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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