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水平,畅通我区技能人才晋升渠道,激励工勤技能人员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用的重要作用。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藏人社厅发[2012]137号),我厅将组织开展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技师考核对象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核定在编在职并符合《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规定申报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本次技师考核申报工作年限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
(三)2013年3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技师考核范围。
二、申报条件
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申报职业(工种)
申报人员按照自己从事的职业(工种)和《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申报。最终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公告目录为准。
四、报名程序
(一)初审。工勤技能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从事的职业(工种)和申报条件组织报名,并负责对其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符合报名条件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申报表》(一式三份)和填报《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申报花名册》(附件1),同时提供申报人员的高级工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和四张近期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于2013年5月10日前由地(市)各单位报各地(市)人社局,区直各单位报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区就业局,拉萨市夺底路24号)。个人报名概不受理。
(二)复审。各地(市)人社局请于2013年6月1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和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审。
(三)审查结果反馈。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于6月15日前完成全区报考人员条件复审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复审核结果反馈各地(市)人社局和区直各单位,以便符合申报的人员做好备考准备。
五、收费标准
教务费按照《关于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藏价函[2003]8号)》执行,每人为255元。
六、考核的实施
(一)考核方式。实行全区统一组织考核、统一阅卷评分、统一办证发证。教务工作由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指派现场督导员在同一时间分别在各地(市)、办事处同时举行。
(二)考核时间。拟定于2013年7月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组成。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进行。
(四)此次技师考核不组织考前培训,由报考人员自行复习。辅导教材统一由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报考人数、工种定购全国职业培训推荐、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教材,费用按定价由报考人员缴属地各地(市)人社部门,各地(市)人社部门统一汇缴到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
七、聘任待遇
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的人员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08]64号)规定,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聘任技师岗位。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人事部门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技师资格考核工作的负责人、联系电话报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
(二)《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申报表》请到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领取(一式三份)。
(三)凡不能按时、按要求填报或填报情况不实、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加考核鉴定资格。其后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联系人: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 丁春仙
自治区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丁进步
咨询电话:0891—6602587 6602591 6845860
传真电话:0891—6602587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