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概述】
近日,有认证为儿科医生的微博网友发布微博称:“优卡丹和好娃娃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已经被充分证明了对儿童的肝肾毒性,一岁内禁服,六岁内慎服”。
“网上惊闻我代言的优卡丹对儿童健康有害。”优卡丹代言人宋丹丹在微博称,当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药物广告,并对厂家及药检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的审查,“假如今天网上爆料属实,我将诚恳地通过媒体站出来道歉。”宋丹丹坦言,由于个人无法确切了解及掌握药检质量,今后无论是否有药检部门的审批资格,“我都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
优卡丹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按照国家食药监局2012年5月17日发出的通知,1岁以下婴幼儿禁用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的原因并非“肝肾毒性”,而是因为“缺乏新生儿和一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
【相关评论】
《优卡丹事件该道歉的除了宋丹丹还有谁》:当宋丹丹因为良心而道歉并宣布不再代言任何药品广告之时,真心希望药商、有关媒体以及公共管理部门,都能够勇敢地站出来,说一声道歉。尤其是公共管理部门,更应该知耻而后勇,在道歉的基础上进行深刻的反思,并以积极的行动、缜密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跟进措施,来彰显自己的“良心”,来为民生为百姓构筑一张食品药品安全的天网,让百姓可以放心地吃饭,可以安心地治病吃药,而明星们也可以踏实地代言。
云南媒体人龙敏飞:众所周知,对医疗产品而言,疗效才是最好的广告,任何的明星代言都不是,因为明星无法替代公众去体验产品的疗效。所以,一方面,我们不要迷信任何名人代言的医疗产品;另一方面,我们理应对有问题的厂家与监管问责,而不是单纯拿代言的明星开刀。
《宋丹丹“谨慎代言”有无必要?》:作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宋丹丹的表现可圈可点——既积极地为疏忽向公众道歉,也主动地承诺不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这既是对公众健康权的尊重,也是对公信力的自我呵护。
【模拟题】
近日,有网友称著名演员宋丹丹代言的优卡丹对儿童有肝肾毒性,消息传出后,优卡丹官方并未承认药物毒性,但修改了使用说明书,增加了相应的年龄限制。代言人宋丹丹则对这一消息表示了歉意,并坦言由于个人无法确切了解及掌握药检质量,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请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明星代言作为明星和商家互利共赢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然而代言产品屡屡出现问题,却同时损害着多方利益,不仅可能由于误用药物酿成事故,也使明星和商家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在经历了不少假药和虚假广告后,优卡丹广告事件再一次引发我们对于药品检测、药品广告规范和明星药品代言的思考。
药品在推向市场之前,必须进行临床用药实验,以检测不良反应是否存在以及程度是否严重。可是,实验范围毕竟有限,试用药品者的身体状况等也不尽相同,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要到药物上市后一段时间内,才会被发现。因此,很多药品都是在上市后才不断调整说明书,这是全世界几乎都通行的一个规则,此次优卡丹等药品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在审批、制造、销售药品的各个方面,都可以说自己之前也不知道该药品有必要“一岁内禁服,六岁内慎服”。然而药物在1岁以下儿童的不良反应早已在半年前就有所发现,但既没有见到广告或药品包装明示,也没有在药店和医院进行公告,这自然有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的有意忽略,也有监管部门的不作为。
虽然宋丹丹称自己代言之前“慎之又慎”,并对厂家及药监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的审查,但依然无法保证该药物的安全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下,什么样的产品是安全的,明星往往难以做到理性选择。毕竟,明星并非药学专家,不应负责对该药物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保证获知内容足够全面。毫无疑问,宋丹丹及时和坦诚的回应值得赞赏,这一做法既体现她对自身清誉的珍惜,也为其他代言明星树立了一个“道德标杆”。不过,如果说不少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对代言行为既无愧疚也不必承担责任是一种普遍问题,它就要靠制度而非“道德先驱者”的示范来解决。
不实药品广告所带来的危害性,比烟酒广告的危害性大得多,广告必然有夸大成分,但适当的自夸和故意隐瞒不良信息是不同的。某些明星在代言上百无禁忌,为商家大肆忽悠,正是因为目前在我国代言虚假广告有利可图,却几乎毫无法律风险。不少明星曾因代言产品不合格受到非议,却没有因此受到法律惩罚。
明星代言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商家良心丢失与监管“打酱油”才是问题根源。我们既要盯着代言的明星,更别放松对商家越轨与监管缝隙的警惕。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修改现行法律规定,让问题产品的代言人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更应该注意的是,未来修改的法律除了要明确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中禁止个人或实体机构进行推荐或验证。毕竟,责任追究不是目的,防患于未然才是关键。